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南医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授予。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学校学校招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与业余的本科学生,应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必须达到良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应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必须达到良及以上。
(二)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或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湖南医药学院省外函授站(点)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上报湖南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参加所在省市的成人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省“学位外语考试”未通过者;
(五)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湖南省学位办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授予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办复审并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湖南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一)本人申请
1、凡申请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湖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网”,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并打印所填报的《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
(1)《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湖南省学位办颁发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我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业余、函授)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我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校审核
1、初审
初审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成人教育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校学位办。
2、复审
复审由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办负责,复审通过后,将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材料报提交到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审批
通过复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者,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程序,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4、备案
通过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需报湖南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已授予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者,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施行。